幼敏喊冤:拒賽非罷賽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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熊昌成/台北報導「罷賽」與「拒絕出賽」有無不同?拒絕出賽是否即視同為「棄權」?本周四召開的SBL(新聞、商品)委員會議,恐怕需要為「罷賽」一詞應如何定義?制定出更為明確的規範。



幼敏籃球隊領隊田振駿表示,被判「沒收比賽」後,部份媒體報導因「幼敏隊罷賽」而使比賽腰斬,似乎把責任都推到幼敏頭上。田振駿對此一論點表示不能接受,他說,依據「SBL競賽規程」,球隊在比賽前或比賽中棄權,需繳交60萬元罰款,幼敏若是被認定為「罷賽」,就必須接受罰款處分。



田振駿指出,幼敏隊當時是因為裁判未能依據比賽規則,將鬥毆時離開球隊席的球員都判處奪權犯規驅逐出場,因而「拒絕出場繼續比賽」,但並沒有棄權罷打的意思。不料,在他與技術委員召集人王人生針對裁判判決進行協調之際,執法裁判卻已逕行指示紀錄台計時一分鐘,並隨即宣布「沒收比賽」,令球隊上下一陣錯愕。



籃協祕書長高遠普和王人生也都認為,幼敏球員當時已回到球場,且坐在球隊席區等候裁判最終判決,若逕行認定其為「罷賽」並給予罰款處分,似乎太過牽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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